政府工作人员到浴足店按摩,支付299元后,女技师前来提供服务,男子居然压住女子实施强奸。
1989年出生的唐某某,大学本科文化,是一名政府工作人员,工作稳定,前途无量,可是唐某某酒后却做出了一件让人不齿的案件。
2021年7月31日3时许,唐某某和几个朋友喝完酒,来到一家浴足店进行按摩,唐某某点了踩背、足浴套餐,并向浴足店支付了299元。
浴足店工作人员将唐某某带至包间,同时安排技师被害人马某某前往服务。马某某到达包间后,开始为唐某某进行按摩,在为唐某某按摩头部时,唐某某起身用身体压住马某某使其不能动弹后,用手将马某某的内裤挪向一侧,并强行对马某某实施强奸,在此过程中马某某极力反抗,并用嘴咬唐某某胸部,至其因疼痛而停止强奸行为。
马某某随即打电话通知经理刘某某,唐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至一楼,被刘某某、马某某等人拦住并报警。
本案的法律问题,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,应当如何处罚?
释案说法,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强奸罪,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采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首先,唐某某的行为违背了马某某的意志。唐某某是前来消费的浴足店客人,马某某是浴足店的女技师,二人素不相识,唐某某在压住马某某后,马某某有明显的反抗行为,唐某某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马某某的意志。
其次,唐某某采用了暴力手段。这里的暴力手段,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,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、捆绑、堵嘴、卡脖子、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,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。马某某在为唐某某进行按摩时,唐某某将马某某压住,强行脱掉马某某裤子,想使用武力控制住马某某,达到自己的目的,唐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了暴力手段。
最后,唐某某和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唐某某在压制住马某某后,脱掉马某某裤子,发生性关系,过程中马某某予以反抗,并用嘴咬唐某某胸部,至其因疼痛才停止强奸行为。
唐某某违背马某某意识,使用暴力手段意图和马某某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唐某某因疼痛停止强奸行为,是否构成犯罪未遂呢?我国司法实践中,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“插入”为认定标准的,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。因此,唐某某虽然没有完成整个强奸过程 ,但是其依然构成犯罪既遂。
唐某某到案后,一直辩解自己当天晚上喝酒了,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,那么,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并且没有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。唐某某作为有着大学本科学历的政府工作人员,有着一定的法律知识,却知法犯法,无视国法,唐某某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。
根据法律规定,唐某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。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哦!